Article 16

Repealed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重点工业园区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