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再生利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四)单位、住宅小区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五)适宜农、林灌溉用水的;(六)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