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排水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排水专项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