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