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