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