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