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