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撤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