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未经公开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