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前款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相对于资产所有者代表而言的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