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企事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企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企事业单位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事务公开具体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对企事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