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企事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事务公开栏、情况发布会和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