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企事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事务公开栏、情况发布会和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