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