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