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使其他职权和表决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前款规定的表决事项,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