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