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