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四节 组织制度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