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十八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对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予以监督和撤换。职工代表离开本单位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区在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选。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