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接受本选区职工监督;(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