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十三条已废止职工代表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当分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