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代表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分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