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十二条已废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