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十四条已废止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