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