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条已修改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业主持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