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的;(三)未定期组织对渡口和渡运安全检查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