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