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