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的;

(三)未定期组织对渡口和渡运安全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