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理举报应当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