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第三章 处理第十四条有效受理举报应当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