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设置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地址和邮政编码,随时受理举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