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民承担的税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计征。对先征后减免的农业税,从确定减免之日起3个月内如数退还给农民,不得截留和挪用。禁止按户、人口或土地面积平均分摊征收或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