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农民承担的税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计征。

对先征后减免的农业税,从确定减免之日起3个月内如数退还给农民,不得截留和挪用。

禁止按户、人口或土地面积平均分摊征收或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