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农产品收购单位必须在收购时向出售农产品的农民付清价款,实行户交户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扣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