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农产品收购单位必须在收购时向出售农产品的农民付清价款,实行户交户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扣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