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将公众意见和建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的参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