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