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选址合理、功能科学、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设置母婴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