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文化、图书报刊阅读、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社区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功能、使用面积应当与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相适应,满足公众需求。
有条件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套建设文体广场等活动场所,并完善相关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行和使用。乡镇、街道合并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