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提供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