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提供第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