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