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