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湿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