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