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未修复的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