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湿地的,由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按照应当补建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