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资源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