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