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十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湿地,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