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范围和界限,并在保护标志上标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