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相应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封育限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