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